--前言到內文之間的分隔線--
定義「加班」:勞基法第四章第三十條明文規定: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。
因此,每天工作超過基本工作時數一個小時以上,對我來說就算是加班。至於加班的酬勞如何計算,就看各家公司自己如何規定,只要是對員工有一定程度的保障,我就都還可以接受。
那我是怎麼看待「加班」這件事呢?那就是去你媽的!
我在資訊業上班。我個人覺得這種消耗腦力、精神力的工作,一個正常的成年人,每天可以全心全意專注在工作上,不可能超過四、五個小時,就算是分段進入專注的狀況,一整天下來也不會超過七個小時。
專注工作的時候是生產力最強的時候,其它剩下的上班時間,用來處理一些不需要專注思考的雜事、省視一下自己的工作…有時候休息一下,上個廁所、抽根菸、聊聊msn、瀏覽一下facebook我覺得都不算什麼過份的事。
而一個人的工作效率要達到最高,精神力在專注的狀態下要維持得久,每天都必須要有充足的休息時間才行。不僅僅只是單純肉體所需的睡眠,還要能讓精神得以放鬆。
綜合以上理由,我認為上班時間就專心地工作,下班後就好好休息,讓隔天能有足夠的精神和體力來面對工作,這樣才是對工作、對做事的人都好的做法。
所以,加班只能偶爾為之,不能成為常態。否則將進入「加班→休息時間少、沒辦法充份休息→工作效率差、產出受到限制→再加班→休息時間更少…」這樣的惡性循環,事情永遠沒有做好的一天,只會讓自己一天比一天還累,一天比一天更虛弱,而要做的事情一直都沒有被少。
尤其是在精神渙散的時候寫程式,你可能會在睡飽之後看到自己的Code裡面有一些根本不該出現的錯誤,然後得花更多時間修改這些蠢問題。
所以當有人要我加班,最好要給我一個合理的理由。否則,和顏悅色地拒絕是客氣;打槍是基本;如果我那時候在煩其它事,就會被我罵回去。
順便一提,趕專案從來就不是合理的理由。會需要趕從來就不是開發程式的人的問題,主管、專案經理或是談需求的人…這樣的高階上游角色才是真正該負責的,多做一點點東西可以視為舉手之勞,趕很多嘛…我倒想問問,為什麼我要花我的時間來收你們捅出來的包?
--以上就是我對加班的看法--
「你是我花錢請來的人,我叫你做什麼你就給我做!」
『你一天只買我八小時,其它時間我是自由的。』
「我隨時都可以叫你滾!」
『你現在願意花錢找我來工作,就是因為我的技術能解決你的問題。在你的問題沒完全解決之前,我認為我都是安全的。』
「幫我做嘛…我付你加班費。」
『再多錢都買不回我失去的時間,還有健康。』
我不是把資方全然妖魔化,我也明白當老闆的有很多足以決定公司興亡的壓力。
但是,誰不是人生父母養?誰沒有家庭?
當你們想要你們的傭兵能隨時隨地滿足你們的所需,請想一想在他們背後等待他們回家的家人們。
我相信良好的雇傭互動關係,雙方都可以好過很多,而且事情可以做得比較順。